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导致身故或《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所列伤残之一的伤残的,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以保额为限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旅行,在驾驶或乘坐7座及以下非营运四轮机动车遭受意外伤害,180日内导致身故或《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所列伤残之一的伤残的,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以保额为限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旅行,因意外伤害或在
等待期
后罹患疾病起九十日内治疗所发生、符合合同、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
免赔额
后,按照赔付比例赔偿。保险人以合同保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绑架或非法拘禁,保险人按绑架或非法拘禁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脱离绑架或非法拘禁。期间不足24小时,保险人不给付;超过24小时后未满24小时按一日计。每年度最高给付补偿以30日为限。300元/天,30日为限。
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旅行,因意外伤害或罹患突发性疾病,经救援机构认为有运送或送返必要,将该被保险人运送符合治疗条件的医院、送返至其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或工作地。保险人以合同保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尼泊尔地区的直升机救援费用以6,000元为限。
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旅行,因意外伤害或罹患突发性疾病,于六十天内身故,救援机构在被保险人身故地法律范围内按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被保险人遗体或骨灰送返或丧葬费用,保险人以合同保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丧葬费用以20000元为限。
被保险人旅行时,因意外伤害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导致其随行的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被保险人要求救援机构安排子女返回中国境内日常居住地,保险人向救援机构支付送返费用。保险人以合同保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此项责任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被保险人旅行时,由于外部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迟,且延误连续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时间,保险人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每满5小时赔偿300元,但以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旅行时,随行托运被保险人本人的行李晚于被保险人抵达目的地,延误时间达到约定的赔偿标准,保险人负赔付责任。若因同一保险事故已向被保险人给付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保险金,则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每满6小时赔偿500元,但以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7日内或出发后,因直系亲属死亡、因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而住院;被保险人遭受劫持;或被保险人身故、须医疗运送、遣返或住院;暴动;承运人雇员罢工;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或传染病而变更行程,保险人赔付已支付未使用且不可退还,或赔偿合理必需额外费用,两者以高者为准。
被保险人在投保后且保险合同生效前90天内首次申请申根国家签证,被大使馆或领事馆拒签,保险人补偿被保险人因拒签而导致的已支出但不可退还费用(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服务费或代办费),最高以保单载明的保额为限。
被保险人旅行时,上锁保险箱内的个人现金或随身携带的个人现金因被盗窃或被抢劫而遗失,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后,以合同保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旅行时,因旅行证件被偷盗、抢劫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其合理且必须的实际支出费用负责赔偿:1.办理临时旅行证件所需办证费用;2.逾期停留发生的额外三星级酒店及以下标准住宿和所产生公共交通工具费用。
被保险人旅行时,因第三方盗窃、抢劫、企图盗窃,或承运人责任导致个人行李、个人物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遗失或意外损坏,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后,支付重新购置价或修补费用,以合同保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赔偿限额1000元。
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银行卡被盗或被抢造成非授权人在银行卡挂失前48小时内于提取的现金或存款、购买或租用的商品或服务时,造成被保险人的直接账款损失,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后,以合同保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被保险人旅行时,因意外事故或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地住所内饲养犬类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或因保险事故被仲裁或诉讼的仲裁或诉讼费用,或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支付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以合同保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保单生效时年满71-8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涉及的身故、伤残及医疗费用相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上述保障计划中所载保险金额的一半(50%),保险费维持不变。保单生效时年满81-9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涉及的身故、伤残及医疗费用相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上述保障计划中所载保险金额的四分之一(25%),保险费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