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按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保司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按所致伤残根据评定标准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计算
身故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以付费乘客身份(不包括该被保险人本人作为民航客机的驾驶员、领航员、客机机械人员或乘务组成员)乘坐民航客机时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保司按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外伤残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付费乘客身份(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作为民航客机的驾驶员、领航员、客机机械人员或乘务组成员)乘坐民航客机时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保司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给付金额为按所致伤残根据评定标准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计算
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事故而于意外事故发生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寻求合法注册的医生、护士、医院或救护车服务,则对其因此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保司按规定补偿该被保险人。(1)每次意外事故
免赔额
:0元(2)赔付比例:-中国大陆境内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100%-境外医院及境内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特需部及我们同意或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80%
每一保险年度累计总赔偿天数以90天为限;每次住院免责天数:0天
每一保险年度累计总赔偿天数以90天为限;每次入住监护病房免责天数:0天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境内日常居住地或境内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遭遇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经保司指定的支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运送必要的,则将被保险人送至当地或其他就近地区符合治疗条件的医院。经保司指定的支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送返必要的,则将被保险人送返至其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或境内日常居住地或境内日常工作地。其中疾病
等待期
:90天
疾病等待期:90天;丧葬保险金最高赔偿限额1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