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期
90天;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以后(不含当日)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接受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1)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2)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前30后30天,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包含门诊手术日以及手术日前1后1日的因同一疾病的所有门诊医疗费用4)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a)门诊肾透析;b)门诊治疗恶性肿瘤重度,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c)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给付比例:100%(若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未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给付比例为60%)
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合理医疗费用,床位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平均日限额1500元/天。(仅限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质子重离子中心),0免赔,100%赔付比例,最高可赔付100万)
被保险人等待期以后(不含当日)经保险公司指定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恶性肿瘤-重度,在用药期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发生的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的费用,给付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0免赔,100%赔付比例,共用200万保额)1、该药品处方需经保险公司指定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2、每次处方剂量不超过1个月,并且所需药品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3、该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属于保险公司指定药品清单《详见保验条款)中的药品,并以药品处方开具时的指定药品清单为准,4、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药店(详见中荷人寿官网披露)购买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的药品,且购药流程符合本合同“1.8院外药房直付用药服务流程”的约定。